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保护对象严重损毁、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