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风貌建筑显著位置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主要出入口,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