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风貌建筑区及其范围内的文物建筑,以及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纳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