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二十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风貌建筑区及其范围内的文物建筑,以及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