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其保护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其保护建议名录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同级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保护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报保护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