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保护类别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