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保护类别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