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不属于文物建筑,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年代,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