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十四条有效不属于文物建筑,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二)具有一定建成年代,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