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突出的建筑艺术特征或者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且不属于文物建筑的建(构)筑物,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泸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历史名人相关联;
(三)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和艺术特色;
(四)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历史时期建造科学和技术;
(五)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桥梁、作坊、商铺、厂房、仓库和宗教场所等;
(六)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七)具有其他价值和特征的。
符合前款规定,已经严重破损或者灭失但是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按照历史原貌修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