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