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普查认定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开展普查。首次普查工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