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