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索取、收受贿赂的;(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扶助资金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