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扶助资金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