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监督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办事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奖励扶助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