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六)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示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