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