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公办托育机构,并通过减免租金、税费优惠、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