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一定的脱产学习时间,以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农民技术员进行技术培训。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职业中学应当与当地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密切配合,搞好农业技术普及教育。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