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测算确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测算后确定,其缺额可以通过招聘等方式补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