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登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攀登长城造成长城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