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修建坟墓或者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三)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以及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五)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