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二)刻划、涂污;(三)攀登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四)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五)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六)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七)有组织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举行活动;(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