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