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三)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