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