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