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