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质量第五十九条有效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一)未经抗震设防的;(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