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