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