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