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