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