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