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资金到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