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一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等特殊因素限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