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工程规模;(四)投资总额;(五)当年投资额;(六)资金来源;(七)银行资信证明;(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十)发包方式;(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