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投资总额;

(五)当年投资额;

(六)资金来源;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

(十)发包方式;

(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