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由发包单位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