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