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