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基础研究,开展地震、火山灾害区划、灾害预测预防和活动断层探测等防震减灾基础性工作,逐步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以及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石油、化工、水库、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地震、火山活动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生物以及化学污染、山体滑坡、水灾等严重次生灾害,应当进行专项灾害预测,采取有效的防护和预警措施。

场地位于火山灾害危险地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火山灾害评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