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引导乡村居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提高农村民居和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