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第十七条有效地震、火山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省级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监测台网必须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