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库、油田、矿山、核电站、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