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并根据需要听取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