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设区的市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同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