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每年年末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存在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