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