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财政政策执行、重要政策实施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审计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债务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五)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