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研究意见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