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等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