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政府债务资金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是否存在因虚列收入、隐瞒支出和超预算支出在预算批准限额之外形成新的债务等情况;

债务资金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等情况;

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和项目实施等情况;

专项债务资金项目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资产、绩效等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